亲办刑事案例汇总

从警期间参与诸多涉命、涉伤、涉毒、涉爆等重大敏感案、事件的侦办和处置工作(由于涉及警务工作秘密不予罗列公开)。 转岗专职律师后,办理较多重大及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较为良好辩护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方维权案件,均取得认定院方存在诊疗过错的代理效果,维护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部分亲办案例摘要如下(数据截止至2023年9月1日): 一、刑事案件: 1、【诈骗罪——公安未移送起诉】 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该案属直播行业出现的新类型,孙某为公司股东之一,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解还原案件事实细节,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及民事交叉思维,通过审查批捕阶段反复交换并提交无罪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而未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满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实现全案无罪处理; 2、【袭警罪——检察机关不起诉、转为治安处罚】 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尾声接受委托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详细梳理还原事发经过及细节,充分运用行刑交叉法律思维,积极提出该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转为治安处罚后结案; 3、【寻衅滋事罪——公安未移送起诉】 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且被作为团伙首犯被刑事拘留,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解还原案件事实细节,并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积极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而未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满予以解除,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实现无罪处理;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安未移送起诉】 胡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被刑事拘留,经辩护变更罪名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提请检察机关逮捕,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辩护人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未予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实现案件无罪处理; 5、【诈骗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连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该案为公安部督办的境外特大杀猪盘诈骗案件中团伙成员之一,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解还原案件事实细节,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提出本案其主观明知存疑及作用地位较弱等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而未予批准逮捕后释放,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根据阅卷情况有针对性地继续提出无罪罪轻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该案为法律援助公益案件,经积极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7、【强制猥亵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谭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经积极辩护,审查逮捕阶段未予批准逮捕而释放,在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详细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全面研究后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且调取了新的证据予以提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8、【诈骗罪——公安未移送起诉】 肖某涉嫌诈骗罪案,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其不具有主观明知等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反复交涉,未予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满后解除且未移送审查起诉,获实质无罪处理; 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查起诉阶段经积极辩护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10、【串通投标罪——检察机关不起诉】 罗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涉及近两亿的工程项目,且为监察委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备受重视,经详细阅卷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11、【妨害公务罪——近乎实报实销】 刘某妨害公务罪,审判阶段介入,积极辩护并协助取得书面赔偿谅解,最终法院突破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仅判处拘役两个月(近乎实报实销); 12、【非法拘禁罪——近乎实报实销】 朱某因在开设赌场罪缓刑考验期内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而刑事拘留,且是扫黑除恶背景下暴力讨债引发。经积极辩护未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要求撤销缓刑,并以发现漏罪为由要求数罪并罚,经多次庭审及多次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未予认定为漏罪,仅对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接近实报实销; 1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期减让】 陈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涉案的无线电设备数量远超法定情节特别严重而基准刑在三年以上的情况下,经一审、二审辩护,最终获得三年三个月的接近最低基准刑的刑期; 14、【诈骗罪——变更罪名、刑期减让】 邓某诈骗罪,在嫌疑人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通过积极辩护,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从三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下。经两次庭审,在未退赃退赔无谅解的情况下,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取得委托人高度满意; 15、【贩卖、运输毒品罪——刑期减让】 潘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在被告人存在毒品累犯、多次吸毒被强戒等加重情节情况下,经过辩护人积极辩护,最终一审以接近最低基准刑判处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委托人对辩护工作表示满意; 16、【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缓刑】 周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等加重情节。通过反复耐心与死者家属开展赔偿谅解工作并最终促成。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促使法院启动社会司法调查并经审委会同意后,最终取得缓刑判决,实现了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高度统一; 17、【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变更罪名、刑期减让】 杜某及其团伙成员涉嫌诈骗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罪案,该跨国案件被各大媒体包括央视《今日说法》专题报道。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通过多次会见、沟通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团队集体讨论等,提出本案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特征,进而认为抢劫罪及绑架罪亦不成立,建议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最终检察机关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最终刑期得以大幅下降; 18、【侵犯著作权罪、犯罪前科——缓刑】 龚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罪案,该案被三级检察机关督办。且是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通过在刑事诉讼中当庭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全方位作无罪辩护,并促成双方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在涉案犯罪金额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且作为第一被告并五年内有犯罪前科的不利情况下,最终取得全案四人均为缓刑的判决; 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减让】 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三千万,经积极开展无罪及罪轻辩护,最终判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委托人对辩护工作表示满意; 20、【集资诈骗罪——变更罪名、刑期减让】 赵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经过积极辩护,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认定为从犯。又经庭审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并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两年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判处一年六个月(近乎实报实销)。后由于刑满当日为大年初一,进一步了解其被逮捕的实际时间与文书时间记载存在一天的出入,又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再次出具裁定书将其刑满时间提前一日,最大程度维护好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诈骗罪——缓刑】 谷某诈骗罪案,涉案金额近两百万,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积极进行无罪辩护结合从犯、自首等罪轻情节的争取,进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对其缓刑并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22、【开设赌场罪——缓刑】 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属跨境赌博案件,经审查批捕环节积极提出无罪及罪轻辩护意见,未予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建议缓刑; 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缓刑】 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批捕环节积极提交法律意见,未予批准逮捕而予以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2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自首、刑期减让】 毛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通过和监察委的交涉,并向检察机关反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未达成认罪认罚方案的情况下,当庭认定其构成自首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尚有两百六十多万元未退赃的情况下,最终判处三年两个月; 25、【诈骗罪——变更罪名、认定从犯、刑期减让】 屈某涉嫌诈骗罪,由国家医保局向公安机关移交医保诈骗犯罪线索,后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案件为母子三人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坚决不同意区分主从犯,并根据涉案金额,量刑建议均在六年以上。经过庭审进行无罪及罪轻辩护,法院采纳了其构成从犯及金额计算错误应予以扣减部分金额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三年三个月; 26、【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缓刑】 邓某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经积极辩护及协助促成赔偿(24万)取得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法院对其判二缓二; 27、【故意伤害罪——为受害人争取到大额赔偿并判处刑罚】 李某因邻里矛盾,在抓扯过程中李某从楼梯上摔落导致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接受委托后,积极提出法医鉴定的申请和意见,协助受害人到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及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取得轻伤一级及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直至将案件推进至法院审判环节,辩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人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最终对方彻底反思并诚恳道歉,当庭赔偿29.8万元得以书面谅解,最终对方仍被判决缓刑; 28、【盗窃罪——缓刑】 张某涉嫌盗窃罪,是利用互联网手段多次秘密转账而被认定盗窃数十次且金额达一万六千多元的不利加重情节,经积极辩护,退赔并获得谅解,最终判决八个月,缓刑一年; 29、【诈骗罪——再审主犯变从犯、刑期减让】 向某涉嫌诈骗罪再审,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情况,改变其主犯地位认定其为从犯,量刑从一年九个月改判六个月; 3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案】 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案,经积极辩护并协助家属与受害人谈判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且在庭审中对寻衅滋事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论证,将寻衅滋事罪变为更为轻微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最终四罪数罪并罚判决五年六个月; 3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缓刑】 胡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积极辩护并协助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在一审未判决缓刑,二审继续争取最终取得判三缓四; 32、【非法经营罪——刑期减让】 马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八百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刑档,经积极辩护争取到从犯、立功等情节,一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又经上诉争取,主动缴纳罚金四万元后最终改判两年八个月; 3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犯变从犯、刑期减让】 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使用火锅回油制作锅底,被当地官方媒体广泛报道而备受关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对其量刑建议在12年以上。家属慕名上门并委托后,通过多次详细会见发掘还原案件事实细节,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寻找有利辩点和支撑,在庭审中针对本案的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罪名定性、犯罪地位等进行了全面辩护,经过4天连续庭审,最终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 3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期减让】 赵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审查起诉环节,经积极辩护检察院量刑建议九个月至十二个月有期徒刑,赵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辩护律师继续提出无罪及罪轻辩护意见,最终在认罪认罚量刑幅度之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近乎实报实销。 35、【敲诈勒索罪——变更罪名、刑期减让】 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经多次会见还原事实细节,提出陈某对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具有明知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批捕环节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交涉,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认定其属于从犯进而未予批捕而取保候审; 36、【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期减让】 冯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由于其多次购买濒危野生动物10余只用于饲养,经积极辩护最终判决八个月,缓刑一年; 37、【强奸罪——缓刑】 余某强奸罪(幼女),积极辩护并协助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法院对其判三缓四; 38、【敲诈勒索罪——缓刑】 庞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通过会见了解还原案件细节,经对案发背景、成因分析、事实证据等全面辩护,在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缓刑; 39、【寻衅滋事罪——近乎实报实销】 宋某寻衅滋事罪(三人轻微伤),在未取得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两年六个月,经过积极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接近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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